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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注册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09-15      来源:信息公开网      浏览量:527人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制度,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普通高等学校新生学籍电子注册暂行办法》、《<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及我校《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学校所有在籍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注册管理是指学校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校《学籍管理暂行规定》对学生进行基本信息登记和在校资格认定,是对学生学籍有效性的一种认可。学生只有到校办理完成全部注册手续后,方获得在校学习资格。注册具有连续性,不得中断。每个新学期开始,学生必须按照学校规定时间持学生证到校办理注册手续。

第四条 注册分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在校生学年电子注册、毕业生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及所有学生都必须进行的学期注册四种。

第五条 符合学校注册管理规定并办理完成注册手续的学生,获得湖北生态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籍,享有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所赋予的在籍学生各项权利。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工作原则

第六条 教务处牵头负责协调,学生工作处、招生办公室、学生就业处、计划财务处等相关部门分工负责,各二级学院负责本单位的执行组织。

第七条 教务处、学生工作处、招生办公室、学生就业处、计划财务处和各二级学院构成实施学生注册管理的组织体系。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努力,保证学生学籍注册“一个不能多,一个不能少,一个不能错”。

第八条 教务处负责学生注册的审批管理职能,在学生报到结束后向二级学院提供学生名单,组织新生复查。

第九条 招生就业处在新生录取结束后向教务处提供新生报到数据、新生就读专业信息等。

第十条 学生工作处向各二级学院提供因贷款、缓交费而需要暂缓注册的学生数据。

第十一条 计划财务处向各二级学院提供学生缴费信息。

第十二条 各二级学院负责将学生注册管理的有关规定纳入新生入学教育内容;负责学生暂缓注册申请的初审;核对已到校缴费并完成注册手续的学生名单,并在已完成注册手续学生的学生证上加盖注册章。

 

第三章 新生学籍电子注册

第十三条 凡经学校录取的新生,入学报到并通过入学资格复查后,教务处会同各二级学院组织学生,共同完成学生学籍信息的核对及电子注册工作。

第十四条 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完成后,由各二级学院组织本院所有新生到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网址:http://www.chsi.com.cn)核查本人学籍信息。

 

第四章 在校生学年电子注册

第十五条 在校生学年电子注册是指在校生于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初进行的新学年学籍注册及上一学年学籍变动情况的记载工作,也是对在校生新学年学习资格的认定。未按时进行学年电子注册的学生,将无法纳入在校生管理及后续的学历电子注册工作。

第十六条 教务处将注册内容发放给各二级学院,由各二级学院组织学生核查,并将学生信息核查表报教务处,教务处按规定时间将核查无误的学生信息,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进行在线操作。

 

第五章 毕业生学历证书电子注册

第十七条 毕业生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分毕业证书、结业证书两种。

第十八条 各二级学院按照学院的总体安排,对学生进行毕业资格审查,并将审查不合格的学生信息报教务处。

第十九条 各二级学院按照教务处统一要求组织毕业学生核查本人学历证书注册基本信息,并将本人签字确认无误的信息表报教务处,教务处将学信网平台上学生毕业照片与录取照片、国家人口库照片人像比对结果进行二次校对,符合条件的由教务处及时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进行在线操作。

第二十条 各二级学院根据教务处统一安排,完成本院学生毕业证书照片的粘贴、盖章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各二级学院根据学校统一安排,组织本院学生凭办完离校手续的《毕业生离校手续单》领取本人的毕业证书,并在毕业证书发放工作完成后将本院《毕业生毕业证书领取登记表》交教务处。

 

第六章 学生学期注册

第二十二条 学期注册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各二级学院在本学院学生学期注册工作结束一周内,将本学院学期学生注册情况报教务处汇总。

 

第七章 其他事宜

第二十四条 学籍电子注册信息是在校生学年电子注册、毕业生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的重要审核依据,注册后原则上不进行信息修改。若因高考录取信息错误等原因确需变更学信网个人学籍信息的,需向所在二级学院教务办公室提交申请,申请通过的,由二级学院提交教务处办理。

第二十五条 学生毕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须学生本人向二级学院提交补办申请,二级学院对学生身份、照片等相关信息进行核实,符合办理条件的,填写《学历证书补办证书登记表》并会同补办申请提交教务处,教务处根据申请人出具的证明及照片,核查学信网档案,确认有关学历后开具毕业证明书,并由二级学院发放给申请人。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从202191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