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务接待等相关活动中的补充规定

发布时间:2014-02-20      来源:党委宣传部(新闻中心)      浏览量:1852人次

关于公务接待等相关活动中的补充规定

鄂生态办[2014]3号

各单位、部门:
    根据中央八条规定和省委六项禁令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学院反腐倡廉建设,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规范党员干部廉洁自律行为,发挥党员干部的先进带头作用,营造良好的校园氛围,经院办公会研究决定,在学院原有相关规定的基础上补充以下规定:
    一、禁止工作日公务接待午餐饮酒。
    二、禁止在公务接待中提供香烟。
    三、 禁止在公共场所吸烟(包括公共办公场所、会议室、教室、实验实训室、走廊、操场、食堂等公共场所)。
    四、本规定从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凡违反本规定者,经查实后,监察室进行诫勉谈话,当事人写出书面检查,全院通报批评,部门负责人向监察室作出处理情况的书面说明。


湖北生态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办公室
2014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