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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纪违规典型案例通报

发布时间:2021-04-26      来源:纪委监察室      浏览量:3064人次

一、湖北通城大溪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处原党组书记、主任刘志武被开除党籍和公职并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经咸宁市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湖北通城大溪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处原党组书记、主任刘志武违反政治纪律,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表里不一,阳奉阴违,欺上瞒下,搞两面派,做两面人,与他人串供堵口,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挥霍浪费国家资财,使用公款送礼和消费,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违规发放津补贴;违反组织纪律,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不按要求报告、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违反廉洁纪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亲属谋取利益,通过民间借贷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利用职权违规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违反群众纪律,纵容涉黑涉恶势力,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盲目举债、铺摊子、上项目,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致使国家财产遭受较大损失;违反工作纪律,违规干预执法活动,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影响;违反生活纪律,追求低级趣味,常年沉迷赌博活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他人名义违规购买土地;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款,数额巨大,涉嫌贪污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涉嫌受贿罪;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且不能说明来源,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违反国家土地法规,滥用职权,给公共财产造成损失,情节特别严重,涉嫌滥用职权罪。

刘志武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严重背离党的宗旨,对党不忠诚不老实,搞两面派,做两面人,以权谋私,腐化堕落,严重违反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并涉嫌职务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之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应当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相关规定,经咸宁市纪委常委会研究并报市委批准,决定给予刘志武开除党籍处分,由咸宁市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咸宁市纪委监委)

二、江陵县政府原副县长邓诗武被开除党籍和公职并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据荆州市纪委监委消息:经荆州市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江陵县政府原副县长邓诗武违反政治纪律,干扰巡视工作,与他人串供堵口,对抗组织审查;违反廉洁纪律,违规从事经商办企业,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等营利活动;违反生活纪律,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规私设“小金库”,截留财政专项资金;驾驶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肇事后逃逸,涉嫌交通肇事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财物,数额巨大,涉嫌贪污罪;挪用单位资金用于个人开支,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涉嫌挪用公款罪;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涉嫌受贿罪。

邓诗武身为党员领导干部,理想信念丧失,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肆意侵吞公共财物,处心积虑对抗组织审查,对党纪国法毫无敬畏,且在党的十八大之后不收敛、不收手,严重违反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并涉嫌职务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荆州市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荆州市委批准,决定给予邓诗武开除党籍处分;由荆州市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荆州市纪委监委)

三、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原党组成员、副厅长傅继成被“双开”并移送司法依法处理

经湖北省纪委监委审查调查,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原党组成员、副厅长傅继成违反政治纪律,转移、隐匿赃物,对抗组织审查;违反组织纪律,不如实报告以他人名义购买两套房产和两个车位的情况;违反廉洁纪律,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利用职务上的影响纵容配偶不实际工作而获取薪酬;违反工作纪律,违规决定向不符合条件的私营企业出借财政调度资金;违反生活纪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涉嫌受贿罪。

傅继成身为党员领导干部,丧失信仰,背离初心,贪财堕落,收受贿赂,严重违反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并涉嫌职务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湖北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省委批准,决定给予傅继成开除党籍处分;由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四、咸宁市职教集团原党委副书记潘志雄被开除党籍和公职并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据咸宁市纪委监委消息:经咸宁市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咸宁市职教集团原党委副书记潘志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违反有关规定滥发奖金,违反廉洁纪律规定,虚列开支套取费用;违反廉洁纪律,通过民间借贷获取大额回报,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滥用职权,采取虚假协议、合同套取国家专项资金,被私营企业占用;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数额巨大,涉嫌受贿罪。

潘志雄身为党员领导干部,背离党的宗旨,丧失理想信念,纪法意识淡薄,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严重违反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涉嫌职务犯罪,影响恶劣,情节严重,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规定,经咸宁市纪委常委会会议审议,并报市委批准,决定给予潘志雄开除党籍,由咸宁市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咸宁市纪委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