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北省财政厅省直部门决算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1-04      来源:计划财务处      浏览量:1354人次


鄂财办库〔2013〕2号


厅机关各有关处室:

   为进一步加强省直部门决算管理,规范省直部门决算管理工作程序和行为,明确财政厅内部决算管理职责分工,参照《财政部中央部门决算管理工作规程(试行)》,根据《省财政厅内设机构职责范围暂行规定》对厅内各处室职责的有关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湖北省财政厅省直部门决算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财政厅省直部门决算管理工作规程(试行)


                            湖北省财政厅

2013年1月4日













附件:


湖北省财政厅省直部门决算管理

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省直部门决算管理工作,提高决算管理的科学化和精细化水平,明确财政厅内部决算管理职责分工,规范决算管理程序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和《省财政厅内设机构职责范围暂行规定》(鄂财人发〔2010〕7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财政厅国库处和厅内有关处办理年度省直部门决算相关工作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  厅内有关处包括部门预算管理处(以下简称部门处)、办公室、绩效评价处(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处)和监督检查处等相关处。

第四条  按照“职责明确、运转高效”的原则,财政厅内部建立“国库处牵头组织,部门处具体负责,相关处分工协作”的部门决算工作运转机制。部门处指定联系人具体负责本处部门决算组织协调工作。

第五条  国库处负责牵头组织省直部门决算工作。主要包括:按照中央要求和省直实际提出部门决算编审工作总体要求;组织部门决算布置、培训、审核、批复、核查、汇总和分析等工作;按要求向省政府、省人大报送部门决算资料,组织协调部门决算公开基础工作;设计和维护部门决算管理信息系统。

第六条  部门处负责所分管省直部门(以下简称省直部门)的决算管理工作。主要包括:收集、审核、批复、核查和分析省直部门决算;督促省直部门落实厅内有关处提出的部门决算审核意见和核查处理决定;督促省直部门落实省人大等领导机关提出的部门决算审议意见;督促省直部门向社会公开部门决算;收集省直部门决算公开舆情反应等。

第七条  办公室负责在财政厅门户网站发布省级决算相关汇总数据,各部门决算相关数据由部门负责公开。

第八条 绩效评价处负责部门决算报表中资产相关内容的审核及比对工作。

第九条  国库处会同监督检查处、部门处开展部门决算核查工作。

第二章  部门决算布置和培训

第十条  根据决算工作管理需要,厅内有关处可就年度部门决算报表提出修改意见,交国库处汇总修订。(11月)

第十一条  国库处组织省直部门决算布置和培训(11月-12月)。主要包括:

(一)提出部门决算编审工作总体要求,布置年度部门决算编审工作。

(二)举办省直部门决算培训班,讲解部门决算填报要求和软件操作。

(三)印发部门决算布置文件。

(四)编印年度部门决算编制手册和报表。

(五)发布部门决算软件和参数。

第十二条 部门处和绩效评价处参加部门决算布置和培训(11月-12月)。主要包括:

(一)参加国库处举办的省直部门决算培训班,熟练掌握部门决算数据口径、填报要求和审核要求,以及部门决算软件操作。

(二)督促指导省直部门开展部门决算布置和培训。

第三章  部门决算审核

第十三条  国库处和厅内有关处应做好部门决算审核准备工作(下年1月-2月)。主要包括:

(一)国库处汇总解答部门决算口径、填报要求和审核要求等问题。

(二)国库处更新部门决算报表软件和参数,会同软件公司解答部门决算报表软件操作问题。

(三)厅内有关处配合国库处解答部门决算编审中的问题,解释相关口径、填报要求和审核要求。

(四)部门处指导省直部门编制部门决算,协调解决相关预算、财务、会计和资产等问题。

(五)绩效评价处指导省直部门编制资产决算,协调解决相关资产、财务等问题。

(六)部门处督促省直部门按时报送部门决算。

第十四条  部门处和国库处应做好部门决算审核工作(包括部门处审核阶段和国库处组织集中会审阶段)(下年1月-2月)。主要包括:

(一)部门处和绩效评价处审核阶段(下年1月-2月)。

1.国库处向部门处提供公共财政预算财政拨款、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和非税收入等财政性资金缴拨款对账单,“省直部门决算业务处审核表”等审核用材料格式。

2.部门处审核省直部门报送的部门决算。主要包括:

(1)部门处接收省直部门报送的部门决算纸质文件和电子数据。审核内容主要包括:部门预算执行总体情况,机构人员及其变动情况,结转结余资金情况,事业基金、专用基金、资产负债等增减变动情况;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的合理性;“三公经费”决算数和行政经费支出统计数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规范性。

(2)绩效评价处审核省直部门报送的资产决算。审核内容主要包括:资产负债、大型资产等增减变动情况;国有资产收益的上缴及使用情况;用于配置资产的资金支出与新增资产填报的准确性与衔接一致性。

(3)部门处在“省直部门决算业务处审核表”上记录审核情况,提出审核意见,交省直部门调整决算数据。经部门处领导签字确认后,省直部门携带“省直部门决算业务处审核表”参加省直部门决算集中会审。

(二)国库处组织集中会审阶段(下年2月)。

1.国库处组织省直部门决算集中会审。主要包括:

(1)国库处抽调相关人员组成“省直部门决算会审小组”,对部门决算进行集中会审。会审内容主要包括:公共财政预算财政拨款、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和非税收入等财政性资金缴拨款数据与财政总预算会计数据的一致性;部门决算报表表内、表间平衡关系;部门决算数据的合理性和合规性等。

(2)“省直部门决算会审小组”成员记录会审情况,提出会审意见,交省直部门调整决算数据,确认无误后正式收表。

(3)国库处整理、汇总会审记录情况,向部门处和省直部门反馈会审中发现的问题。

2.部门处配合国库处进行省直部门决算集中会审。主要包括:

(1)派人参加省直部门决算集中会审,协商解决会审中发现的问题。

(2)督促省直部门根据会审意见调整决算,按时向国库处提交部门决算。

3.绩效评价处配合国库处进行省直部门资产决算集中会审。主要包括:

(1)派人参加省直部门决算集中会审,协商解决会审中发现的问题。

(2)督促省直部门根据会审意见调整决算。

第四章  部门决算核查

第十五条  国库处会同监督检查处、各部门处开展省直部门决算真实性核查工作(下年6-8月),主要流程包括:

1.自查阶段。时间约15天,相关省直部门单位按照省财政厅布置文件要求进行自查,准备自查报告和核查资料。

2.现场核查阶段。时间约10天,核查组到各省直单位实地开展核查工作。

3.材料整理阶段。时间约20天,核查组整理核查材料,撰写核查情况报告,报厅领导。

4.反馈整改阶段。时间约30天,省财政厅将核查问题和建议反馈被核查单位,由部门单位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函告省财政厅。

第十六条 核查工作中各处室职责分工如下:

(一)国库处会同监督检查处、各部门处提出部门决算真实性核查名单,组织核查培训布置,抽调人员进行现场核查,填列核查工作底稿,撰写核查文字报告,整理核查问题与工作建议,会签部门处后制发核查整改文件,汇总各部门处交来的单位整改反馈文件。

(二)部门处负责通知被核查单位做好自查等准备工作,协调现场核查具体事项,向单位介绍核查工作要求,参与查看单位会计账簿和决算核对工作,向部门单位下达整改通知并督促其整改,汇总各部门整改反馈情况交国库处。

(三)监督检查处负责协同国库处查看单位会计账务与原始资料,核对决算与会计账簿的一致性,整理并取证单位会计资料档案,填列核查工作底稿,参与核查文字报告的撰写工作。

第五章 部门决算批复

第十七条  国库处负责在省人大批准省直决算后20个工作日内,按照省直部门决算批复的总体原则、批复内容和参考格式,会同部门处对省直一级部门下达批复文件和批复参数等(下年7-8月)。

第十八条  部门处督促省直一级部门收到财政批复决算数据后,对所属下级单位进行批复,并收集一级部门批复反馈意见汇总报国库处(下年8-9月)。

第六章 部门决算公开

第十九条  国库处负责提出部门决算公开的总体要求,加强对部门决算公开的督促和检查。

第二十条  国库处、部门处、办公室和各相关处要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做好三公经费和行政经费公开相关基础工作。

第二十一条  部门处督促省直部门在财政厅批复决算后及时向社会公开部门决算;对省直部门决算公开情况进行统计,收集省直部门决算公开中存在的问题和舆情反应,报国库处汇总(下年7-9月)。

第七章  部门决算数据分析利用

第二十二条  国库处负责整理和汇总省直部门决算数据,编印《部门决算统计资料》和相关分析报告,分送厅领导和厅内有关处(下年6-10月)。

第二十三条  国库处会同各业务处对部门决算反映出来的问题进行综合分析,提出改进预算、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的政策建议(下年6-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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