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生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工作、生活秩序,保证培养社会主义建设需要的合格人才,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生违反校纪校规,视行为性质及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为下列五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三条 留校察看时间一年,自处分行文之日起计算。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内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按期解除。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提前解除。经教育不改者开除学籍。毕业班学生受留校察看处分,一年后视情况决定是否毕业。
第四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可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应按学院规定的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五条 学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法令,影响社会稳定以及正常的校园秩序,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 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及正常教学生活秩序,破坏安定团结,侮辱和诽谤他人,情节较轻、经教育能及时改正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经教育尚能改正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经教育坚持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 加入非法组织,参与非法组织活动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 传播、观看非法出版物,收听非法电台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 学生触犯国家法律被判处管制、拘役、劳动教养或徒刑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 学生被收容审查释放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经审查属无辜者除外)
(六) 学生被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性质恶劣的开除学籍。
第六条 学生偷窃、诈骗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者,除退赔赃物外,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 作案价值人民币50元(含5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50元以上20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200元以上5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500元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 虽未得到财物,但作案情节恶劣或多次作案,影响很坏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 明知是赃物而购买,或为他人窝赃、销赃、或为作案者望风掩护,提供信息、作案工具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 犯有本条并受司法部门处罚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 结成团伙作案,视参与者作案情节与后果,参照上述规定加重一级处分;为首者不论作案价值多少,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敲诈勒索他人财物者,视情节按本条例第六条(一)规定,加重一级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交由司法部门处理。
第八条 学生损坏公共财物,除照价赔偿外,还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 故意损坏公物,损坏公物价值人民币5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50元(含50元)以上10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100元以上2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处分;200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后果特别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 因过失造成学校公共财物损失,给予批评教育并照价赔偿。
第九条 学生寻衅滋事、打架斗殴严重扰乱学校正常秩序的,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 肇事者: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语言侮辱、挑逗他人,或用各种方式触及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 策划者:(1)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2)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 打架者:(1)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2)致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3)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 参与者: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事态发展,视后果严重程度,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 伪证者:(1)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给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2)打架者犯此款,加重一级处分。
(六) 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1)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2)造成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3)造成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 在打架过程中,持械打人者,视后果程度,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八) 触犯本条受到司法部门处罚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九) 触犯本条造成损失或伤害他人者,应赔偿损失或负担被伤害人的医疗、营养、护理等费用。
第十条 用麻将、扑克、纸牌或其他方式赌博:
(一) 情节较轻者(赌资共计在200元以内),收缴赌具、赌资,并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二) 情节严重者(赌资共计在200元及以上500元以内),收缴赌具、赌资,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 聚众赌博或赌资较大(赌资共计超过500元)的,交由司法部门处理并按本条例第五条(六)之规定开除学籍。
(四) 为赌博提供赌具、场所者,按参与赌博论处,并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五) 多次赌博,屡教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校园内禁止携带、持有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或其他管制刀具,违反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后果的,加重一级处分。
第十二条 严禁酗酒,违反者给予警告处分,酗酒后肇事者按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或第九条加重一级处分。
第十三条 公共场合禁止吸烟,违反者给予批评教育,不听劝阻、情节恶劣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四条 吸食、注射毒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隐匿、毁弃或者私自开拆他人邮件、电报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学生违反学院规定,生活作风越轨、道德败坏、品行恶劣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 观看淫秽书刊、录相、图片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 传播淫秽书刊、录相、图片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 涂写污秽语言、勾画污秽图画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 调戏、侮辱女性或有其他流氓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 在与异性交往中有不文明行为者,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以上处分。
(六) 在异性宿舍留宿或男女在校内外混居者,给予双方开除学籍处分。
(七) 在校内外与异性非法同居或发生不正当性行为,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 从事色情陪侍活动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有卖淫嫖娼等情形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九) 未经批准,夜不归宿者,或擅自外出租房居住者,除按规定交纳住宿费外,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学生未履行请假手续,
一学期无故旷课累计学时达到如下数量者,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 12-18节,给予警告处分。
(二) 19-30节,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 31-36节,给予记过处分。
(四) 37-48节,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 49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 旷课按实际授课学时计,毕业设计(论文)、实习等教学计划的教学活动,每旷课一天以6学时计算,迟到或早退两次折算一学时。
(七) 连续旷课一周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超过一周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学生考试舞弊者,除按教务处有关规定处理外,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 考试夹带或偷看、抄袭他人答案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 替他人代考或请他人代考者,给予记过处分。
(三) 两次及两次以上考试舞弊者,加重一级处分。
(四) 舞弊情节特别严重、态度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学生违反学院安全管理规定,除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和赔偿损失外,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 私接乱拉电源线路或违章用电照明、做饭、烧开水、取暖、制冷等造成潜在火灾隐患者,没收电器,责成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的,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二) 违章用电、用火以及其它违章行为造成火险,情节轻微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损失较大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酿成火灾事故,损失很大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 发现火灾不予积极报警、施救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 违反学院安全管理规定,造成安全事故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 在校外集体活动中因安全措施不当或不及时而造成人员伤害等恶性事故的,对主要组织者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给予其他相应责任人员警告或以上处分。
(六) 不按规定存放易燃、易爆或其它危险品等,给予当事人警告或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违反学校各项管理规定者,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但确需要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本条例第五条至第二十条中相类似条款给予处分。
第二十二条 对犯错误的学生,要热情帮助,严格要求。处理时要持慎重态度,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善于将思想认识问题同政治立场问题相区别,处分要适当。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申诉和保留不同意见。对本人的申诉,学校有责任进行复查。
第二十三条 处分报批程序:
(一) 保卫处负责第五条至第十六条所规定的违纪行为的调查取证工作,并有处分建议权。有关系(部)、处室要积极配合保卫处的调查取证工作。
(二) 凡给予学生纪律处分,先由各系提出处理意见,然后报学校审批。给予学生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含留校察看),由学生工作处审核(学业性处分由教务处审核),报主管院领导批准: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提交院长办公室讨论决定。
(三) 处分决定除应与学生本人见面并公布外(涉及个人隐私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学生工作处决定是否公布),还应由所在系将处分决定通知学生家长或学生所在单位,所有处分决定均存入本档案,不得撤消。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从二〇〇五年九月一日起执行,原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