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北生态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范》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9-19      来源:中职教育学院      浏览量:1187人次

 
 
 
 
 
 
鄂生态教〔2016〕4号
 
 
关于印发《湖北生态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教师教学工作规范》的通知
 
各单位、部门:
现将《湖北生态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相关部门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生态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范
 
 
                湖北生态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办公室
2016年4月8日
 
湖北生态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落实并高质量地完成学校各项教学任务,加强教学管理,规范教学运行,严肃教学纪律,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以及其他现行教学规章制度,规范教师教学活动和教学运行管理的基本要求和操作规程。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从事学校教学工作的所有教师。各二级学院(部)可根据本规范,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制定相关细则。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四条  教师应具有较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先进的职业教育理念,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热爱教学工作,以立德树人为根本,坚持教书育人和为人师表,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自觉遵纪守法,举止文明,养成良好的师德师风。
第五条  教师要热爱学校,自觉维护学校的荣誉和声誉,认真履行教师职责,自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积极承担教学任务,服从各项工作安排,按规定保质保量地完成工作任务。
第六条  教师应不断更新教育思想观念,努力探索适合高等职业教育的教学规律和教学模式,积极参与教学改革、教学研究、教材建设和实验室建设,不断总结和积累教学经验,努力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能力
第七条  教师应遵循教育教学规律,系统掌握本学科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努力学习和掌握相关学科知识和现代化教学手段注重实践,勇于创新,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课程教学质量
第三章  教师任课资格
第八条  承担课程教学的教师原则上应具备研究生或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来校兼课的外聘教师原则上须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具备教育教学能力,学校负责审查其授课资格。
第九条  青年教师应经过岗前培训,掌握基本教育教学理论及高职教育理念,能够较好地用普通话讲课。
第十条  经教学检查认定或学生集中反映授课质量和效果不好的教师要根据反馈意见认真改进,教务处、教学督导室及相关二级学院实行跟踪督导,经评估不能胜任教学工作的教师,学校将令其进修提高,半年后重新试讲,合格后方可任教,不合格者调离教学岗位。
第四章  备课
第十一条  任课教师应根据课程标准选用教材和安排教学进度,在开课前两周内根据课程表的安排,填写学期授课计划,经专业带头人审查批准后由二级学院备案。
第十二条  教师备课应充分了解学生的学习基础和所学专业的特点,处理好本课程与先修课程和后续课程的衔接关系,应准确把握课程标准的要求,明确本课程的教学目的和任务,认真钻研教材,把握每次课教学的重点、难点,合理组织教学内容,加强针对性和应用性,认真撰写教案。
第十三条  同一门课程有两名或两名以上教师讲授时,应经常性地组织集体备课,统一讲授的基本内容、教学要求、教学进度和课程的考核。
第五章  教学
第十四条  教学工作,包括理论教学、实践(实训)教学、毕业设计,以及作业、辅导等日常教学工作的各个环节。此外,教师还要积极完成课程建设、教学改革、实验室建设等工作任务。
第十五条  教学工作任务由教师所在二级学院下达,无特殊原因,教师应无条件接受并承担教学任务。
第十六条  教师授课时应带齐教材、教案、授课计划等教学文件,对教学环境、教学仪器等在授课前要进行检查,保证教学的正常进行。
第十七条  教师授课时应着装整洁、大方,做到教态自然,精神饱满;每次课应提前进入教学场所,使用多媒体教室的教师提前5分钟到场。
第十八条  教师授课应使用普通话,做到教学语言规范、简练、生动;讲授内容要做到概念准确,条理清晰,重点突出;教师板书要规范有条理,图解要准确。要把握好课程的深度和广度,讲清教学的重点和难点。既要重视知识的传授,更要重视学生能力的培养。要充分发挥教师的主导性,激发学生学习的主动性,注重师生的互动。
第十九条  任课教师对学生的出勤率和课堂秩序负有检查和维持的责任,及时做好学生的考勤和课堂管理,不断总结和改进教学方法,注重教学效果的反馈并及时调整课堂教学节奏和教学方法;对课堂教学中出现的各种违反课堂纪律、扰乱课堂教学秩序现象,应及时予以制止和处理。
第二十条  凡是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相关教学任务(包括军训、实习实训、顶岗实习等)结束后必须考核,考核完成后任课教师应及时评定学生成绩,认真填写学生成绩记载表,将纸质成绩记载表签名后交各二级学院存档,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教务管理系统的学生成绩录入工作。
第六章  教学纪律
第二十一条 教师在课堂教学及其它教学活动中不得散布违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的言论以及其他错误思想和观点,不得进行有悖社会公德的宣传活动,不得出现与教学无关的言行。
第二十二条 教师要依据课程标准认真备课,严格按授课计划开展教学,不得随意更改;课表安排定后严禁私自缺课、调课、停课或找人代课。任课期间因病、因公出差和特殊情况停(调)课必须及时按规定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并及时通知相关班级的学生,调、停课后必须安排时间及时补课。
第二十三条 教师提前进入课堂,做好上课准备,坚决杜绝迟到、早退、随意拖堂,不准接打电话、坐着上课、随意出入课堂,不准谩骂、侮辱、变相体罚学生。
第二十四条  任课教师应善于运用各种现代化教学手段和其他手段,充分发挥多媒体、模型、图表、实物及网络资源的教学作用,提高教学效果。在教学过程中不得播放与教学无关的视频,播放未经加工处理的视频不得超过10分钟。
第二十五条  教学中出现突发事件或意外情况,教师必须采取必要应急措施保证教学安全。
第二十六条  任课教师应自觉接受各级教学质量检查评估,教师要虚心听取意见,改进教学工作。
第二十七条  对于违反本教学规范的教师,将视情节程度分别采取二级学院批评、学院通报批评等形式予以告诫,程度严重构成教学事故的,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试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湖北生态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党政办公室     2016年4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