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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公寓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3-09-15      来源:信息公开网      浏览量:515人次

第一章 住宿管理规定

第一条 学生公寓由学生工作处、保卫处、总务处共同负责管理。学生住宿由总务处根据实际情况统一安排。学生公寓调整时,调整的学生必须按学校规定,按时调房或搬迁,不得无故拖延,以免影响调整。否则,将给予全校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第二条 学生报到时,须在财务处交纳住宿费后,凭住宿费收据到学生公寓管理办公室办理入住手续。

第三条 学生住房一经分定,学生必须按指定房间住宿,不得自行互相调换,也不得随意搬出。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个别调换时,要先申请,经二级学院(部)同意并报总务处同意后由物业公司负责安排调换。擅自调房者,将给予全校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公寓的财产损失,由原来居住的学生负责赔偿。

第四条 因特殊情况(指家在学院附近、有家长或有直系亲属陪读的学生),需改为走读,须经本人提出申请,家长签字同意,经辅导员签字同意报二级学院(部)、保卫处审核,学校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具体见《走读学生管理规定》。

第五条 学生入住后必须签订“财产保管使用责任卡”,使公寓财产设备责任到人。

第六条 学生离校(退学或毕业)凭离校通知单、房间钥匙到公寓管理员处办理退房手续。公寓管理人员接离校通知单后,应到公寓检查其房间设备有无丢失、损坏等情况,检查验收合格后,办理宿舍注销手续,准予离校。

第七条 学生必须按离校通知单上规定的时间离校。

第八条 学生公寓水电实行“计划使用,超用收费”的办法。用电定额标准为每人每月8度,用水定额标准每人每月3吨,超额部分按国家规定电价、水价收费。

第九条 学生公寓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学生住宿安排表,并经常检查和核实住宿人员,掌握学生的实际住宿情况,及时向保卫处汇报,并向有关二级学院(部)通报情况。

第十条 自习时间禁止在学生公寓内从事干扰学生的活动。

第十一条 学生公寓严禁自留客人住宿,更不允许留宿异性,一经发现按《湖北生态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章 安全保卫规定

第十二条 学生公寓的日常安全工作由公寓管理人员负责,学生公寓管理科行使组织管理职能,业务受学校保卫处指导。重大事件由保卫处负责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 公寓治安实行“防治结合,预防为主”方针,及时消除隐患,确保公寓区安全。公寓治安综合治理以专职治安人员、学生公寓管理科成员和学生骨干组成联防网络。

第十四条 公寓内禁止使用大功率电器(电炉、电热杯、热得快、电饭煲等),不准私接电线,不准使用明火,不准在公寓内点火做饭,违者赔偿损失20—50元,如情节严重,按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造成损失巨大,追究肇事者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破坏公共设施、消防设备者,照价赔偿相应损失,并按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出入证制度,学生一律凭学校办理的出入证件出入公寓楼。强行出入者给予通报批评或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 男女生不准互串宿舍,因工作需要确实进入异性寝室的,必须征得公寓管理员的同意并登记出入时间。

第十八条 严格执行会客登记制度。校外来访者必须经公寓管理人员同意并填写会客单,才能在指定地点会客。晚上十点钟以后停止会客。

第十九条 公寓按时开关大门。学生作息在公寓楼锁门以前回公寓就寝,违者给予批评育,屡犯者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严禁携带有毒、易燃、有腐蚀性等危险物品和反动、淫秽书刊、音响制品进学生公寓,违者将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生不准在公寓内从事任何经商、房间出租活动;学生不能在公寓内喂养宠物,违者将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严禁小商小贩进入学生公寓。

第二十三条 严禁在公寓内酗酒、打架、赌博,违者将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个人贵重物品要妥善保管。

第二十五条 严格遵守作息制度,按时开关公寓大门。夏季开门时间为:6002230,其余季节开门时间为6002200。落锁以后不得随意进出学生公寓楼。公寓关门后因特殊情况确需外出者,须经值班公寓管理员同意并进行登记。未按时归宿者,要主动向公寓管理员说明情况并登记后方可放行。否则,将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第三章 卫生管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 公寓四周、厕所、洗漱间、走廊、楼梯等公共场所的卫生,由公寓管理员负责打扫,坚持勤扫、勤抹。学生公寓管理科定期检查、登记,检查结果作为工资发放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 公寓室内卫生由室内居住学生自己轮流打扫,垃圾必须在规定的时间(63080012001400)内清出室外放在规定位置,学生每周四下午进行卫生大扫除,学生工作处和后勤服务中心定期对公寓卫生进行检查、评比,评比结果与各种评先创优挂钩。

第二十八条 严禁在走廊、窗口、水池、大小便池倒剩饭、乱扔果皮、纸屑;严禁向走廊或窗外泼水;严禁随地吐痰、燃烧废纸;严禁在走廊踢球、拍球。违者交纳卫生清洁费520元或做一定劳动量的义务工。

第二十九条 严禁在公寓内外墙壁上乱贴乱画,更不许在墙上涂写、刻画。违者要求其恢复原貌或赔偿恢复原貌的工料费。

 

第四章 财产管理规定

第三十条 学生公寓随房设施、财产,如床、桌子、凳子、门窗、锁等一律由学生公寓管理部门统一安排、配备。

第三十一条 学生不得擅自更换公寓的门锁,因故需更换门锁的,由学生公寓管理部门负责统一更换,并收取成本费。否则,按损坏学生公寓财产处理,并按原价赔偿。

第三十二条 学生离校,需凭离校通知单,由公寓管理人员检查其财产,确认无损坏或丢失后,经公寓管理人员签字同意后,方可离校;若财产损坏或丢失要照价赔偿。

第三十三条 学生离校时凭财产责任卡、住宿押金收据,到公寓管理部门退还押金。

第三十四条 学生公寓物品(包括个人物品),须经在公寓管理人员办公处登记后方可带出。

 

第五章 维修管理规定

第三十五条 灯具、电源线路出现故障,由学生填写申报维修通知单,公寓维修人员凭维修通知进行检查、维修。

第三十六条 公寓的水电设施若发生漏水、漏电、水龙头拧不紧,厕所、洗手间出现堵塞等情况,公寓管理员或学生要及时报告学生公寓管理部门,学生公寓管理部门及时安排人员进行维修。若因学生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维修更换时宿舍学生应交纳材料成本费。

第三十七条 公寓管理人员、水电维修人员、相关公寓管理人员要经常检查公寓用电用水情况,教育学生节约使用,督促学生人走灯关、宿舍无人无水流,杜绝长明灯、长流水的现象。

第三十八条 水电工要定期进行水电设备检查和维护保养。

第三十九条 公寓每月的水电用量,由水电工按时向学生公寓管理部门通报。

第四十条 公寓财产若属自然损坏,公寓维修人员凭学生申报维修单安排维修或协助有关责任部门维修、更换。

 

第六章 公寓电话及网络管理规定

第四十一条 公寓电话及网络由公寓管理部门负责统一安装,电话机自备。

第四十二条 电话使用如发现损坏、故障、应及时报请学生公寓管理部门维修。

第四十三条 公寓内严禁学生私自安装电话、私自安装网线,凡私自安装电话和网络线者,学生公寓管理部门、学生工作处、保卫处将要求自行拆除或强制拆除,若造成经济损失,赔偿损失,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十四条 故意损坏公寓电话或电信线路者,除按规定赔偿损失外,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十五条 在校内,电话卡由公寓管理部门指定有关部门销售,其他任何人或单位不得销售。

 

第七章 公寓计算机管理规定

第四十六条 出入公寓的计算机须经学生公寓管理人员同意后,凭学生有效身份证明或购买发票办理出入公寓登记手续。

第四十七条 对有计算机的公寓作重点防范,加强巡逻。

第四十八条 学生自己应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计算机。如发生被盗或破坏,应立即报告保卫处立案查处,公寓管理人员主动协助调查。

第四十九条 学生自备计算机要用于学习,不准从事不正当的活动,违者勒令其计算机搬出公寓,并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第五十条 严禁学生利用计算机、打印机在公寓内从事商业活动,违者除没收非法所得外,勒令限期将打印机、计算机搬出公寓,并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本规定由湖北生态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从201891日起执行,原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