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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3-09-13      来源:信息公开网      浏览量:696人次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精神,学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学校全日制专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名额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下达的分配名额数,以及高校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和生源结构等因素确定。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

 

第二章 资助对象、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学校全日制专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按照教育厅的政策,分为三档,一等助学金4400元/年,二等助学金3300元/年,三等助学金2200元/年。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必须拥有中华人民国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   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

第六条  每年9月1日前,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将财政部、教育部安排国家助学金名额和预算分解下达到学院。

第七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下达的本年国家助学金名额,按贫困生信息库中各院系人数与全院贫困生人数比例,下达各院本年国家助学金名额。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各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各班级和学生本人共同组织实施。各院要根据本院学生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评审办法,(评审时可参考学生依据湖北生态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助学金量化评比细则的得分情况),以班级为单位进行初评,认真做好贫困生认定工作,依据学校贫困生信息库,仔细区分贫困程度,并报各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各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负责汇总各班级获国家助学金初步名单后,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院级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九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第十条 每年9月2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所在班级提出申请,并递交《湖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品学兼优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一条 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结合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组织评审,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报校学生资助领导小组集体研究通过后,将确定的当年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名单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全校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每年12月31日前,学校按月将本年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学校财务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按有关规定,及时落实资金,加强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 以各院具体负责,学校财务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监督的模式,切实做好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学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参与评审、发放。

 

第六章  

第十四条 以上办法是按照《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严格按照执行。各学院应认真研读,贯彻有关精神,切实做好学校学生资助工作,让每个贫困生都能感受到党和政府对他们的关怀。尽快将国家助学金落实到学校每个贫困生手中。

第十五条 享受国家助学奖学金的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停发该项助学奖学金,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1. 学生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的。

2. 使用昂贵电子产品、化妆品、奢侈品。

3. 课程考试作弊者。

4. 在申请该项助学金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者,诚信意识较差者。

5. 考试成绩挂科两门以上者(不含两门)。

从上年度9月至评定前,有上述5项行为之一的,无评选国家助学金资格。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北生态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鄂生态学字[2011]10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