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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3-09-11      来源:信息公开网      浏览量:697人次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激励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精神,特制定《湖北生态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精神,学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学校全日制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名额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下达的分配名额数,以及学校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和生源结构等因素确定。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

 

第二章  奖励对象、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主要奖励资助学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品学兼优的全日制专科在校生的学费。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拥有中华人民国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在院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 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

第六条 每年9月1日前,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将财政部、教育部安排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和预算分解下达到学校。

第七条 学校根据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下达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贫困生信息库各院人数和本院所有人数与全校贫困生和所有全日制在院生人数比例,下达各院本年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九条 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各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各班和学生本人共同组织实施。各院要根据本办法的规定,以班级为单位进行初评,在学校贫困生信息库中评选出相对品学兼优的贫困生报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各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汇总各班级获国家励志奖学金初步名单后,(评审时可参考学生依据湖北生态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助学金量化评比细则的得分情况),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院级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各院开展国家励志奖学金初步评审工作中,要对获得各专业证书的学生适当予以倾斜。

第十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在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同时可以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十一条 每年9月2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所在班级提出申请,并递交《湖北省普通本科高院、高等职业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第十二条 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评审,提出学校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领导小组集体研究通过后,上报学校党委会审定,通过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全校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将本年获奖学生名单于每年10月25日前报省教育厅。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每年12月31日前,学院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十四条 学校财务处要按有关规定落实所负担的资金,及时拨付,加强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财务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学院要切实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六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第十七条 以上办法是严格按照《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精神执行。各学院应认真研读,贯彻有关精神,切实做好学校学生资助工作,让每个贫困生都能感受到党和政府对他们的关怀。尽快将国家励志奖学金落实到学校品学兼优的贫困学子手中。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工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湖北生态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鄂生态学字[2011]11号文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