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部门介绍 > 设备处工作职责
设备处工作职责

发布时间:2020-11-05      来源:设备处      浏览量:1547人次

第一条 设备处是代表学院对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进行采购和管理的职能部门。

第二条 履行对全院固定资产的宏观管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负责贯彻执行。

第三条 负责组织学院固定资产的登记、调拨、报废、报损、报失、调剂、清查、统计报告、日常监督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 负责检查全院各资产使用、管理单位的资产管理情况,并对其管理情况进行考核,评出优劣,实行奖罚;指导各资产管理单位正确使用和管理固定资产;不断提高全院的资产管理工作水平,使学院的资产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

第五条 根据学院批准的年度物资购置计划,按照学院采购规定,组织学院有关部门做好批量设备、物资采购的招标评标、签订合同、催货、验收、结算等工作;做好其他物资的零星采购工作,切实保证全院物资的正常供应。

第六条 参与学院大型投资建设项目的年度购置计划论证、立项、建设、验收等工作。

第七条 负责组织仪器设备安装、使用场地的改造、扩建、装修等工作。

第八条 负责学院对低值易耗品,如办公用品、后勤维修用品的日常管理工作,监督指导教学科研低值易耗品的使用管理工作。

第九条 负责学院信息化的日常工作,对全校现代教育技术设备进行管理。

第十条 做好多媒体课件、多媒体技术应用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全校师生员工的信息化应用技能。

第十一条 负责制订实验室与设备管理的规章制度,负责指导、协助各院、系进行实验室的新建、调整、撤并及考核评估工作,检查、督促实验室管理制度的执行落实;参与国家实验室、国家和省部级重点实验室以及科技创新平台的管理。

第十二条 负责全校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购置的论证、审批工作。负责非教学自制设备的论证、审批、管理。负责学校教学设备经费、实验室室内维修经费和实验室仪器设备维修经费的预算、分配及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负责全校教学、科研及行政办公仪器设备的固定资产管理(包括设备增置、调拨、报损报废、外借等审批工作);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和院(系)对仪器设备的帐、物核对,协助有关部门和院(系)做好仪器设备的清产核资工作。

第十四条 负责全校实验室的安全教育与管理工作;切实做好实验室内部有毒、剧毒化学物品、放射源、生物废弃物等安全设施建设与管理工作;负责从事有毒、有害工种工作人员的营养保健审批和发放工作的管理。

第十五条 会同人事部门,做好实验室技术人员职称评定以及实验技术队伍的建设与管理等工作;会同保卫部门严格做好实验室防火、防盗等安全保卫工作。

第十六条 正确、及时完整地向学校报送各类信息并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